申请人: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75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录音机;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用晶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仅对“汽车电池”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9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11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汽车电池”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录音机;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用晶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