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厘精严筑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31834号“三厘精造 TRIO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95282号“三厘生活馆及图”商标、第24395284号“三厘生活馆”商标、第24395285号“三厘”商标、第31255184A号“TRIO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均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状态,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TRIO STUDIO”与引证商标四“TRIO STUDIO”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