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37127号“腾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停车计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2579067号、第16696058号、第9354660号、第21000335号、第31237970号、第43830985号、第69907429号、第699278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计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测速仪;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