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915032号“酵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酵啍 81915032

阅读:39611 2026-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西誉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5032号“酵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7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

  申请人:山西誉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5032号“酵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7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915032号“酵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酵啍 819150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22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