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QUA FREE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1007号“Aqua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很好地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其他部分国家已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手册、宣传册及翻译;申请人官方网站部分页面;申请人展会宣传材料、照片及翻译;申请人产品照片;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及翻译;申请商标在原属国德国及其指定国家欧盟、挪威等国家的注册信息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