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中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中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1826750号“中辉 ZHONGHU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辉 ZHONGHU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0类“超低温冷冻服务(生命科学);为他人定制3D打印”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24154号“中辉 ZHONGHU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裘皮时装加工;纺织品精细加工;羊毛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26750号“中辉 ZHONGHU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