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兴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2008号“兴丰华XINGFE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51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