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遥晟(山东)遥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41288号“天空地网·感知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文字组合承载着申请人在空天地一体化遥感观测、全域空间信息感知与数据技术服务领域的核心技术架构、业务定位与品牌内涵,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鲜明的显著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空地网·感知世界”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