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浒墅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69330号“浒墅关投控XSGI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2831号“启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67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73406号“汇合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72830号“启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188662号“浒墅关文体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514028号“浒墅关文体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