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掌舵 72433198

阅读:65371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东掌舵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腾飞致远图书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掌舵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腾飞致远图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72433198号“掌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山东掌舵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品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腾飞致远图书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掌舵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腾飞致远图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72433198号“掌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掌舵”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011296号“掌舵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双方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3198号“掌舵”商标在“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掌舵 724331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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