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安逸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掘度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1日对第82842276号“渡绅船长DUSHENCHUANZ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41616号“渡绅船长 DOERSENCHEJ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渡绅船长”商标在服装上已与申请人建议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复制、抄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店铺“渡绅船长”首页截图;2、店铺排名及浏览量截图;3、商品展示截图;4、物流信息;5、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义乌市掘度电子商务商行于2024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后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