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621197号“CFIVIQ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FIVIQTO 74621197

阅读:77283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高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5日对第74621197号“CFIVIQ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621209号“CFMOTO”商标、第111…

  申请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高翔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5日对第74621197号“CFIVIQ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621209号“CFMOTO”商标、第11116477号“CFMOTO”商标、第9945395号“CFMOTO及图”商标、第42250282号“CF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经营的客观需求。被申请人不仅抢注申请人商标,而且抢注多件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其商标囤积、攀附意图极为明显,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将会助长恶意抢注的不良歪风,扰乱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和公共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CFMOTO”商标注册保护情况、宣传使用及销售材料、荣誉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CFIVIQTO”商标系出于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钥匙;金属锁(非电);金属挂锁(非电子);弹簧锁;金属弹簧锁(非电);运载工具用金属锁;包用金属锁;汽车车轮锁;金属舌锁;锁簧”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第9类“太阳镜”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BCNE11J”、“I-1AOIUE”、“VAIVIAIIA”、“堡狮龙BAOSHILONG”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贝纳利(Benelli)”、“豪爵(Haojue)”、“雅马哈(YAMAHA)”、“堡狮龙BOSSINI”等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摩托车”“太阳镜”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CFIVIQTO”与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的“CFMOTO”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6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BCNE11J”、“I-1AOIUE”、“VAIVIAIIA”、“堡狮龙BAOSHILONG”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贝纳利(Benelli)”、“豪爵(Haojue)”、“雅马哈(YAMAHA)”、“堡狮龙BOSSINI”等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恶意注册情形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621197号“CFIVIQ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FIVIQTO 746211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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