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406489号“MUCU AND EBO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UCU AND EBONY 81406489

阅读:126608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艺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何少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81406489号“MUCU AND EBO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UCU AND EBONY”商标…

  申请人:金艺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何少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7日对第81406489号“MUCU AND EBO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UCU AND EBONY”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损害申请人对其商标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MUCU AND EBONY”品牌“包”等商品在淘宝、新罗免税店、小红书等平台销售资料;2、销售订单;3、网络宣传资料;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信息;5、申请人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中文译文;6、申请人在韩国注册的“mucu and ebony”商标注册公告及翻译;7、在先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依法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MUCU AND EBONY”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6类、第30类、第35类等商品与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131件商标,其中包括“KEBOZ”“L’UNIFORM”“FUMBLE”“LEEHO”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第77623454号“MUCU AND EBONY”商标、第68329744号“KEBOZ”商标、第67112038号“L’UNIFORM”商标等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认定上述商标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MUCU AND EBONY”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对“MUCU AND EBONY”标识在包等商品上进行宣传推广。本案中“MUCU AND EBONY”商标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据审理查明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KEBOZ”“L’UNIFORM”“FUMBLE”“LEEHO”等,且已有多件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406489号“MUCU AND EBO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UCU AND EBONY 814064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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