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莱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智汇创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6406号“Easy 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5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申请商标中Easy为容易的意思,living为生活的意思,Easy living组合后可翻译为简单/安逸生活,并非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语,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