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鸿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80821号“造物乐园 ZAOWULE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毛皮;人造革;登山杖;拴动物皮带”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608946号“造物”商标、第25229365A号“造物工社”商标、第30770390号“新造物”商标、第30220746号“造物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毛皮;人造革;登山杖;拴动物皮带”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