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玉婷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昌跨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84845号“弥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30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部分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服装;套服;婴儿裤(服装);游泳衣;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的网络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
2、服装、鞋等商品照片
3、“弥新”品牌相关产品订单截图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报关单显示的“MIXIN”不是复审商标。报关单显示,该“MIXIN”商标在海关申报体系中已明确归入境外品牌范畴,并非被申请人在境内合法持有的自主品牌。“MIXIN”与复审商标“弥新”不存在稳定对应关系。发票仅能证明被申请人采购鞋类商品的事实。产品照片存在修图、拼接痕迹,真实性存疑。证据3来源于境外网络交易平台,与中国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微信推文、被申请人证据3。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3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1月13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服装;套服;婴儿裤(服装);游泳衣;鞋”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报关单显示的“MIXIN”商标不是复审商标;发票为采购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销售。证据2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域外线上销售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套服;婴儿裤(服装);游泳衣;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套服;婴儿裤(服装);游泳衣;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