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775602号“勸業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勸業場 87775602

阅读:119963 2026-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新劝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昌毅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5602号“勸業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并非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并非缺乏识别作用的标志。商标文字内容与申请人的百年商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

  申请人:天津新劝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昌毅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75602号“勸業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并非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并非缺乏识别作用的标志。商标文字内容与申请人的百年商号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极强显著特征。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仅提交了证据目录,没有提交证据内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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