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ACON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3824号“REVOSIM by NAC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78343号、第60936584号、第44947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在“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REVOSIM”与引证商标一“REVOSIC”、引证商标二“Revofim”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之二“NACON”与引证商标三“NACCON”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便携式电子游戏设备的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