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超级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31268号“Super See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114408号、第62706151号、第470201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娱乐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具有汽车赛性质的娱乐;玩具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uper Seeds”与引证商标一“seeds”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