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矽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24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57377号商标、第46093763号商标、第276349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的第12776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恢复审理,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变阻器;电开关;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