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龙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34306号“奇异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6333号商标期满未续展注销已满一年,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