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发海
申请人因第49212359号“戈 GOB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4221号决定,于2025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2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5日三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和光盘扫描件):
1.入账回单;
2.展会和赛事活动现场照片;
3.微信聊天沟通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有入账回单截图,未经公证,在缺少销售合同和发票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且交易内容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的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真实性和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也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