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非凡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非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917223号“非凡法律 FEIFAN LA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0705号商标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4411号商标、第70405723号商标、第16136703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