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卿海
委托代理人:深圳与你同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65056号“农炊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蛋”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对“肉;鱼制食品”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744470号“农炊蛋”商标、第61870961号“炊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951740号“炊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被提出注销申请,第31875744号“炊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即将转让给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注销申请书、转让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已被核准注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二、四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肉;鱼制食品”等前述复审商品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现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