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01938号“港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港日 87201938

阅读:106931 2026-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诺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1938号“港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234号“港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

  申请人:广州市诺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1938号“港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234号“港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水暖装置;消毒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浴室管子装置”商品上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供暖装置;抽水马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01938号“港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港日 872019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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