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德超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923202号“德洲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德州”的含义,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产品包装、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德洲”与“德州”近似,“德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