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瑞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600192号“AA RUI 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944号“瑞涤RUIDI”商标、第21943145号“蕊迪RUIDI”商标、第26064082号“瑞的RUIDI”商标、第34103706号“瑞帝RU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范围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