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阴蒙王桃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92156号“蒙王桃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80630号、第16332521号、第69864327号、第71918767号、第369661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五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参展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维持注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商业营销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商业营销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商业营销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