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ITEL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8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国际删减后商品为“电涌保护器,避雷针;避雷器”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4454号“图形”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497882号“凯达尔;CADRE”商标、第11814252号“图形”商标、第20855439号“MON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