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航班状态追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聿成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02108号“FLIGH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并非独立识别要素,不应脱离文字部分孤立比对,申请商标中飞机图形属于航空类商品的常见描述性元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6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英文单词显然是基于“Flight”(航班)+字母 y 而来的,其主要含义还是围绕“Flight”,相关公众不易联想到“轻浮的”含义,而是会认识到该词与“航班”之含义相关,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海外国家进行大范围商业使用,服务于全球航空出行用户。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FLIGHTY”软件官网及中文翻译、APP在APP store上架页面、申请人“FLIGHTY”软件介绍文章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其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元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