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秀丽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5447号“蟹之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8660号、第68094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被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在上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蟹之道”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食蟹道”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餐桌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出租;餐桌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