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峰环球硅材料生态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融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47217号“ISI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ISIEX”具有明确、合法的商业内涵,系申请人企业核心业务的体现,不存在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审查员认知的敏感词汇不构成近似,两者在字形、读音及含义上均有显著区别。已有大量类似字母组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类似商标案例;2、百度查询ISIEX商标的结果;3、ISIS注册情况;4、ISIEX含义以及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