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国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46038号“云逸颂·Yur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0047号、第28999304号、第11929707号、第14229682号、第75502549号、第8382860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