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科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76439号“AYB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10824号“AYB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请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且文字表现形式无明显差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必然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