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两银文化发展(菏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44617号“壹两银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依据了客观存在和事实,有着丰富的寓意,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向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以及对诚信及品牌的坚守,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