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36849号“ALWAYS FLEXFOAMPRO 护舒宝 液体卫生巾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并无证据表明消费者可能因申请商标对指定商品产生错误认知。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中国销量极高且仍在持续增长,广受消费者好评。申请商标及其准确含义(即“吸收芯源自液体材料”)经申请人在中国市场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准确认知,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欺骗性后果,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稳固且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公证书节选;消费者评价数据证明;产品包装说明;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明;相关手册;发明专利说明书;测试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