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敕勒川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480139号“德食和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70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产品照片、销售小票、参展合同、展会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甜食”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月饼;甜食;面包;蛋糕;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肉馅饼;饺子;醋;酱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5048013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具体如下: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照片及销售小票;
3、参展合同及照片;
4、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月饼;甜食;面包;蛋糕;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06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结合证据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情况,证据2、4复审商标商品销售情况及证据3复审商标宣传情况,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月饼;甜食;面包;蛋糕;饼干;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