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广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90356号《关于第37436381号“泰和电力 TAHE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0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38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的销售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及“互感器组”商品,结合发票、送货单、检定合格证书、情况说明、产品照片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互感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互感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电动调节装置;断路器;配电盘(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传感器;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一并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互感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互感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电动调节装置;断路器;配电盘(电);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传感器;低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