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允熠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4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5695号“珠牌及图”商标、第46259034号图形商标、第15667291号“耐为数控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部分、呼叫、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传感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圈;电度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衡量器具;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