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平山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6]第0000067867号《关于第85943525号“平山堂茶业PINGSHANTANGCHA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6)京73行初69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文字部分包含“平山”,平山县系隶属河北省石家庄市,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平山堂”系江苏省扬州市大明寺内的一处厅堂式建筑,始建于北宋,历史悠久。相关公众看到“平山堂茶业”时,会联想到景点“平山堂”,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虽然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平山”,但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平山堂”系江苏省扬州市大明寺内的一处厅堂式建筑,始建于北宋,历史悠久,申请商标整体上形成了可区分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