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漳平市岳山茶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怀集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申请人因第34287451号“岳山 岳山嘉茗 YUE SHAN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46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漳平市岳山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茶叶采购合同及发票、线上产品展示页、订单截图、展会图片、产品及外包装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乌龙茶;2.红茶;3.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4.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茶饮料;2.甜食(糖果);3.糕点;4.月饼;5.谷类制品;6.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三程序中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未明确说明需要提供“茶饮料”等商品的使用证据,致使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请求依据相关证据维持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2023年12月15日与官岳茶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乌龙茶饮料的采购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2、产品包装照片;3、实际售卖的茶饮料图片。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商品包装;2、销售合同与发票;3、互联网平台与媒体报道;4、参加厦门茶博会;5、线上平台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9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乌龙茶;红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甜食(糖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茶饮料;2.甜食(糖果);3.糕点;4.月饼;5.谷类制品;6.冰淇淋”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乌龙茶饮料的采购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证据,合同上标注了商标标识,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茶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对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中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茶饮料图片,因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所涉商品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与本案争议焦点中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我局亦不予采信。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甜食(糖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甜食(糖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冰淇淋”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