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永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570023号“汉唐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申请人于2026年07月10日撤回评审申请。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