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098241号“福 福佑凳 FUYOUD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 福佑凳 FUYOUDENG及图 87098241

阅读:64514 2026-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小板凳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98241号“福 福佑凳 FUYOU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1575号“福佑”商标、第85768751号“福陶堂 FUTAOTANG及图”商标、第39858205号“福及…

  申请人:苏州小板凳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98241号“福 福佑凳 FUYOU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11575号“福佑”商标、第85768751号“福陶堂 FUTAOTANG及图”商标、第39858205号“福及图”商标、第69435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对比说明;产品实拍图;淘宝店铺销售截图;主体资格证明;补充说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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