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39991号“DDHT 进取不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DHT 进取不止 80839991

阅读:90457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大德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9991号“DDHT 进取不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6090号“DHT”商标、第14025065号“DHT及图”商标、第271675…

  申请人:深圳市大德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39991号“DDHT 进取不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6090号“DHT”商标、第14025065号“DHT及图”商标、第27167576号“D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用自动换刀装置、模压加工机器、注塑机、金属加工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粘胶机、金属加工机械、夹盘(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拣选机、升降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839991号“DDHT 进取不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DHT 进取不止 808399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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