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企商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8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5670880号、第6340085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