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05620号“THOM BROW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63558号商标、第85082407号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已为无效商标,据此,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5099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22464号商标、第29525613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