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33205号“OXK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XKNIT 87333205

阅读:148599 2026-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曼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3205号“OXK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68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差…

  申请人:广州曼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3205号“OXK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68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经营信息、申请人“OXKNIT”品牌在美国注册商标申请档案信息、百度搜索“OXKNIT”结果页、产品实拍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被决定在“鞋;帽;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86期《商标公告》上,其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对于申请人中止请求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及发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333205号“OXK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XKNIT 873332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1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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