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振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3006号“振华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