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丸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74829号“TOKACHI ROYAL MANGAL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64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737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