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保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9057188号“ChicHub Collec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7074267号“Chic”商标、第22701174号“HUB+”商标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宣传照片;门店信息截图;申请人第84144226号“时裳集”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7日